本文作者  跨境金融研究院  邹卓尔,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2024年2月,外汇局各分支局共公布了34条处罚案例,累计罚没2635.02万元。其中银行2条,累计罚没金额74.9万元;企业10条,累计罚没金额合计1753.57万元;个人22条,累计罚没金额806.49万元。

关注要点

一、 厦门银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业务被罚50万

二、 太平洋保险系三家公司集体被罚,财产保险收到百万级罚单

三、 山东两家企业因非法结汇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被罚百万

、 河南1家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未去外汇局登记被罚

五、 4家企业未做ODI存量权益登记被罚

六、 黑龙江一人因分拆资金逃汇被罚17.5万

七、 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违规汇入被罚5.5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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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银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业务被罚50万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违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业务; 2.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被罚50万,没收违法所得1.86万元人民币。

违法行为类型如下所示:

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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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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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银行应确认资金性质,无法确认的及时与企业核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时,银行应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相一致。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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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银行从业人员在为贸易企业付汇业务时,应对其贸易背景、资金性质以及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经常项下业务下放银行,是对银行的机遇也是考验。

二、太平洋保险系三家公司集体被罚,财产保险收到百万计级罚单

上海外管对太平洋保险系的三家公司进行了处罚,分别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处罚原因均包括:1、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报表 2、直接申报数据错报、漏报、多报。

其中太平洋财产保险格外因超范围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被处罚236.4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2.96万元,罚没款合计459.42万元。其余两家均被处罚15万元。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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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三款 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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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核准。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上一季度新申请经营、变更或终 止外汇保险业务的本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名单。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按规定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保险业务: 

(一)外汇财产保险 

1.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2.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3.保险标的或承保风险为部分或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发生的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4.保险标的为境外投保人或境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

(二)外汇人身保险 

1.境内个人跨境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2.境外个人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外汇再保险 对上述外汇财产保险和外汇人身保险在境内进行再保险。 

(四)其他外汇保险业务。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第(二)(三)项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外汇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 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 39 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 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银 行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 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并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材 料。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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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条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山东两家企业因非法结汇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被罚百万

山东济宁和泰安外管局对辖内企业分别开出了百万级罚单,处罚原因都为非法结汇,从处罚依据来看涉及到资本项目结汇的问题。

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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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6〕1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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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点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第五点 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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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四、河南1家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未去外汇局登记被罚

河南周口市一家B类企业因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未去外汇局登记被罚12万元,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0 年版)第二十八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 B 类企业:

 (一)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对相关交易无合理解释;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三)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四)外汇局核查或风险提示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 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五)被外汇局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的;

 (六)近两年因本指引第四条第四款情形被外汇局注销名录 后,重新列入名录且对前期核查业务无合理解释的。 

该B类企业在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面对这类B类企业也需要做好审核工作。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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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第二项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二)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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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银行在办理 B 类企业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货贸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B 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五、4家企业未做ODI存量权益登记被罚

深圳市外管和江苏省外管对4家企业开具了罚单,处罚原因为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金额虽然只有4万元左右,但涉及到对外直接投资(ODI)外管存量权益登记。目前,2023年度ODI存量登记已经开始,到今年6月30日结束,不报后果严重,详细操作请看:FDI、ODI、SPV年报开始!附解管控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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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三项 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六、黑龙江一人因分拆资金逃汇被罚17.5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外管局对赵**以分拆方式逃汇的行为处罚17.46万元。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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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 25 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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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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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违规汇入被罚5.58万

江苏省镇江市外管局对黄*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规汇入处罚5.58万元,根据罚单显示,黄某未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违规汇入投资所得

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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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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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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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罚单整理

一、银行罚单

二、企业罚单

三、个人罚单

一、银行罚单

银行的处罚案例共计2条,处罚金额合计73万,没收金额合计1.9万元。违规原因包括: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支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二、企业罚单

企业的处罚案例共计10条,处罚金额合计1530.61万元,没收金额合计222.96万元。处罚原因涉及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非法结汇、超范围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未按规定报送资料报表、直接申报数据错报、漏报、多报。

三、个人罚单

个人的处罚案例共计22条,合计处罚金额806.49万元。违规原因包括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逃汇、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违规汇入。

注:本文处罚信息来源于外汇局官方网站,截至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