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2024年1月13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进行了修订,原《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同时废止。
一、新增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二、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可以查验真伪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新增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要素,捐赠人需要检查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基本内容各要素是否齐全,规避不能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新增: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验码、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标准、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收款人。
三、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政府单位限定为县级以上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开具政府单位限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与《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等规定保持一致。公益性捐赠不管是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是通过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但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从事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应使用税务发票,均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全国统一式样
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全国统一式样,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除公益性捐赠票据样式要求外,公益性社会团体还需要在税前扣除名单中。详见【汇算清缴】凡是通过政府部门的公益捐赠支出,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真的理解对了吗?实务疑难解读!,此处不再赘述。
【延申】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3〕33号)规定,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的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此文件明确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捐赠收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函〔2020〕1号)有关规定、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关于“国内捐赠收入”的说明和工作实际需要,明确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管理。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在税务处理角度,按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规定,目前不管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抑或是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均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尤其是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下发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明确区分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用途,明确了须按照票据的用途分别开具。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由于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仍作为非税收入管理,公益性捐赠可能还涉及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情形,需要加以关注。
注:标注颜色部分为新规变动部分,需要重点关注。
注:标注颜色部分为新规变动部分,需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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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参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相关政策文件,爱问财税二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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