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南京劳动法律师

缴纳社会保险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当劳动者向社保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时,社保行政部门通常会让劳动者先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劳动关系。

其实社保行政部门有职权,也有义务作出是否有劳动关系的认定,但社保行政部门为什么不直接作出认定呢?在工伤认定案件中也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要知道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程序,极为耗费时间,并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

案情简介

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为了补缴社会保险,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8年8月28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系为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得劳动者难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该请求一般都是发生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权益受损之后。

本案中,李某请求确认与公司自2008年8月28日至2023年4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该期间的社保费用。

经查,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现仍在存续中。据此,李某在双方劳动存续期间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应系以补缴社会保险费为目的,且其关于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应以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前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且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就社会保险的欠费欠缴、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李某诉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之期间,依法应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缴纳年限的认定范围。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补缴社会保险和缴费年限产生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李某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4)鲁06民终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