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或者购物的小伙伴们总会发现,商品包装和公司门头总会出现“有限”二字。
大家似乎习以为常不觉得有什么诧异的地方,可是深究起来又不知道什么是“有限”。为什么公司在命名的时候总要加上这两个字呢?在我国有没有不加这两个字的公司?
关于“有限”到底是什么意思,有限到什么程度算是有限。对于广大消费者、求职者甚至创业者来说,这里的有限对大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公司当中有限的含义,探究背后隐藏的玄机。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当中,最活跃的经济体就是各大公司,他们踊跃在商场上。
这些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分成很多,而我国的《公司法》只将公司分为两类。那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都突出一个有限。
所谓的有限是指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就是有限制的责任,而不是无限连带的责任,对于股东来说是一种较为轻松的责任承担方式。
市场充斥着风险但也存在着创造财富的机遇,市场如战场,每一位投资者都希望降低风险扩大收益。
有限责任制度恰恰就是降低股东风险的一种创造,按照出资额的限度来承担责任。对于股东来说即使存在损失也只是一部分的损失,并没有让自己的身家性命全部赔付进去。
出资的股份就像是赌徒的筹码,市场中的人多少都有些赌徒的属性在里边,期待着他们手中的股份能创造更多的收益。
我国《公司法》当中确立的两类有限公司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
设立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惯常做法,至于公司的类型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规定。
但是我国采取的两种模式也是符合国际社会惯例的,放眼任何一个国家大多都有这两类公司的形式。
正是因为大家都不约而同的采取类似的公司架构,有了类似的游戏规则,才能在跨国贸易上搞得起来。
打破了国家之间的贸易制度壁垒,让不同国家的公司之间能够合作创收。深究起来这套制度并不是我国创造的,而是源自西方国家,是地地道道的舶来品。
世界上最早的公司是哪家?恐怕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说法,取一个公认的说法就是东印度公司。
这是英国在印度殖民地设立的管理运营机构,荷兰也曾经设立过东印度公司。按照历史学家的分类,公司可以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三类,我们现在研究的有限公司则是近现代产生的。
随着大航路的开辟,殖民者们航行过半个地球开始了殖民统治时代。可是面对波涛汹涌的大海,每一艘船开航都意味着不确定的风险伴随着他们。大洋航行需要各种各样的装备,仅靠个人的资助是远远不够的,他们尚无法去征服那些待于开拓的殖民地,这需要各大商人、资本家出资进行。
这些商人、资本家们为了不让自己的出资打水漂,为了航海成功能光明正大分割殖民地财富。他们约定按照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航海风险,同样以出资额危险来分割殖民地财富。
这就是东印度公司起步时期原始资金的由来,这一制度也奠定了世界各国对殖民地开拓的基本方式。
人们发现有限责任制度不光可以在远洋航行当中使用,也可以在陆地贸易上进行。于是近现代的公司制度就诞生了,有限责任也随之产生,公司与有限责任相伴随刺激着工业革命之后经济的发展。
1855年英国议会颁布《有限责任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这样的制度,成为人类社会一大创举。
当人们发现有限责任制度的好处时,便开始打起了歪主意,试图用有限责任来获取更多利益。他们采用抽逃出资、架空公司、恶意控制公司侵犯债权人利益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法国、荷兰、比利时的商人、资本家们为此大为头疼,他们开始寻找方法来填补漏洞。
如果任由这些坏股东们侵犯公司的利益,有限责任制度迟早会被玩坏。这些坏股东们也是仗着自己出了事能躲在公司后面,只用承担有限责任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有限责任的奥妙就在于用有限的责任来吸引股东们出资进行投资,对他们的惩罚还要避免损坏这项制度本身,否则就违背了惩罚的初衷。
于是,西方国家开始探索在一些情况下让这群坏股东们承担无限连担责任。既然他们选择用财产、人员、人格和公司进行混同,那不如彻底的捆绑在一起。当公司出事损害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就有可能拉上涉事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的制度既可以保护到有限责任本身,也能对背后操纵公司的坏股东们略施惩罚。同时还不会损害到那些中规中矩,按照规则运转的好股东们的权益,既要打击还是防止打击面过大。
这套制度被称为“直索责任”,浪漫的西欧人也叫它“刺破公司面纱”,在我国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不同国家不同叫法的字面意思大家也能猜测的出来这项制度的核心内涵。
当有限责任遇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二者结合起来能发挥有限责任的效果。还能让那些试图破坏有限责任的人付出代价,以灵活的手段来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这样连续不断的探索,不得不说是人类商业史上一次伟大的创举。
从事商业活动最重要的就是投资和融资的问题,要用制度来给投资者吃一颗定心丸。这样他们才能够大大方方的进行投资,有了资金的流通市场才能活跃起来,汇聚各方资本。有限责任制度就是这样的一颗定心丸,能够活跃市场经济。
有限责任制度对出资人、经营者来说是好的制度,能够趋利避害参与市场竞争。但是市场本身就充斥着风险,有限责任本身也是存在风险的。当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时候,那些债权人就只能够获得有限的补偿,甚至拿不到补偿。
公司以全部的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里看似合理但是仍然是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没有了资产或者全部资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话,那债权人的损失就无法得到保障。
这归根结底还是市场的风险造成的,债权人既然选择当初借给公司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市场竞争中没有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行为。
对于创业者来说开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不错的选择,因为有限责任制度是一面挡箭牌。不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还要承担企业所得税,如果早起规模不大的话反而要值得考虑了。
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公司等诸多形式,这些也可以成为创业者们的参考。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制度下的两种创建形式。这两种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方式、出资人数、股东数量等,当然在公司运转、制度设立、股东表决等细节上也不一样。
不管这两类公司展现出怎么样的不同,归根结底他们都是有限责任,在这个原理上是没有变化的。
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和合伙企业。它终究只是一种公司形式,创业者需要结合自己的产品和主要规避市场风险的地方来选择设立的形式。最终盈利与否还是要看自身的经营情况,设立形式并不是一切的决定因素,这一点大家要明白。
有限责任制度绝对能够算的上人类社会在近代创造的伟大发明。正因为有它的出现才能让一个个公司迅速组建创造财富,摆脱原有单一的贸易形式,刺激了生产力的发展,进行生产关系的调整。
这项制度影响深远,时至今天世界各国对商事法律制度的修改、调整都是建立在有限责任制度基础之上的。
对于个人而言,明白了有限责任制度才能更好的参与投资、创业,规避日常生活中的商业风险。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类的本性,应该值得推崇,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制度、规则能够稳稳地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步伐。
在新的时代,有限责任制度还将在市场的竞争中逐步完善,让它变得更加灵活,为我们每一位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创造更多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