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文艺作品的评价标准不应由民事诉讼认定。

案例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申8454号(2024年1月16日裁定)

案情:

1、被告发布公告,开展“百年绝对”下联征集活动,由主办单位及受邀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参考反馈意见,对入围的对联作品做终评,评选出获奖作品。

2、原告进行了投稿,但未获奖,故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奖金,但未获法院支持。

3、原告申请再审称:其投稿作品要比获奖作品更符合比赛要求,应当获奖;所有获奖作品都必须符合“征集要求”,但主办方却采取评审结果说明中所谓的专家“标准”,来作为作品评选的“标准”,借此否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征集要求”。


裁判理由:

安徽高院:自认作品优秀,请求颁发奖金,不予支持

安徽高院认为,由于对联是一种语言文学艺术,对语言文学艺术作品的理解和品鉴,应尊重艺术作品多样性的特征。且评审结果公布时,主办方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评审标准是方向性指引,依赖审美经验和审美爱好,无法进行绝对客观性量化评比,即使发生评价上的偏差,也在所难免。因此,原告的对联作品是否符合征集活动公告的实质性要求并优于获奖作品,属于文艺评价的范畴,而不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审查。原告仅以其对自身作品的评价,否定评选结果,进而要求主办方向其支付奖金、颁发荣誉证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笔者分析:

本案属于悬赏广告纠纷,当事人参与活动后,主办方应当根据设置的要求对当事人的作品进行评选,对优胜作品颁发证书并支付悬赏金。在此类活动中,由于评选标准具有浓重的主观色彩,各个专家的评价标准不一,极有可能导致优秀作品落选,难以公正评判。但是,即使作品落选,并不表明该作品不合格,但无权向主办方提起违约的诉讼请求。对于文艺作品,不能以法律条文来评判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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