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法律文书上的收款账号

新年新岗位,我换了新助理。

有一回她和我聊起我对法官助理工作的要求时,我说:其他的都好说,但是送达千万别出问题。

我在之前的文章里写过,刚进入法院工作时,就有老法官专门叮嘱我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绝不能犯程序上的错误,因为其他方面的错误多少还有辩解的余地,而程序上的错误却是错了就是错了,一点辩解的余地都没有。

而送达问题,恰恰是民事法官最容易犯的程序性错误。

办案这些年,确实也发生过因为助理的原因造成案件出现了送达问题,只不过有的案件因为发现及时或者运气不错就是纠正了,而有的案件因此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本人签收”,就真的是本人签收吗?

但最近我发现,有的案子出现送达问题,真的和助理没关系。

比如邮寄送达。

这几天有位同事和我聊起这样一件事,说某个案件因为被告留有送达地址,在与被告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下选择了邮寄送达判决,邮寄后助理查询邮寄单,显示“本人已签收”,在案件已过上诉期后,被告找到承办法官说没有收到判决,助理说不对呀,邮政反馈是你本人签收的啊,被告坚持表示没收到判决,助理向邮政部门核实这一情况,要求对方提供被告签收的原始载体,结果反馈说找不到了……

我听到这件事的第一反应是,是不是邮递员根本就没送达啊。

因为我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而且比这位同事“惨”得多。

那件案件中有一位被告在广东,开庭前和对方电话联系不上,于是按照其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传票,也是经查询显示“本人签收”,于是正常开庭,并邮寄判决书,结果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当即提起上诉,说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我的助理给对提供了邮寄单据号,对方到当地邮政部门查询,结果邮件根本就没有投递。

看到这样的结果我真有点欲哭无泪的感觉,因为那个案子是关联案件,之前也有“判例”,判决结果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送达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发回重审是无法避免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