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饶市村民彭某心情烦杂,向笔者诉说称:“自己一辈子本本分分,没有想到因为卖一辆汽车还惹上了官司,成了被告。”交谈中得知事情原尾,去年彭某因为置换新车,把原本跟随自己3年的汽车以269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同村的毛某,两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立即交付了车辆。但由于车管所在县城,来回路途遥远,二人虽约定好抽空去车管所办理手续,但由于二人均工作繁忙也就一直被耽搁着,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但就在2018年1月的某晚上,毛某驾驶该车行驶回家的路上,由于没有路灯,黑灯瞎火的撞倒了隔壁村赶路的农妇李某,造成李某右大腿开裂、创伤性骨折,住院1个多月才出院。毛某除支付医药费1000元外,不同意再承担一分钱费用,但住院的支出以及高昂的手术费让李某一家苦不堪言。无奈,李某委托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彭某、毛某赔偿损失。彭某为此感觉非常冤枉,怎么卖个车还要被告呢?况且这人也不是他撞的啊。于是,彭某向笔者咨询自己该不该承担这起事故的责任呢?
彭某已经将车辆以买卖的形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仅是未办理登记,这时候由于实际驾驶人毛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李某受伤,故该案侵权应当由毛某承担责任。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转让交付后办理登记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规定。
机动车的登记不属于权属要件,机动车的所有权移转交付即生效。当机动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时候确认的责任主体基本原则是危险责任控制原则。谁控制着危险可能,谁就承担责任。也有利于引导正确的安全驾驶导向。在发生转让、已交付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对机动车的维护脱离控制,对机动车的使用无法管理,并非危险源的控制主体。仅仅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就使其承担责任,不符合风险控制的责任自负原则。
比如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有些人为规避责任,签订虚假机动车买卖合同,转移责任后给无赔偿能力的虚假受让人的情形,以至于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此种情形,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法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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