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变更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仅对其诉请的本金和利息数额作出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进行了明确。一审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当事人是否补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并不影响一审法院根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对方当事人关于原审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内容
四、关于原审裁判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的问题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漆维明在一审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原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4711000元和利息649000元”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3560000元、利息2250106元,共计5810106元;2.判令被告以3560000元为基数从本案开庭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根据上述申请书载明的内容,漆维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仅对其诉请的本金和利息数额作出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进行了明确。一审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漆维明是否补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并不影响一审法院根据漆维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龙申公司关于原审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一审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确有瑕疵,但结合龙申公司参与一、二审庭审并发表辩论意见、提交代理意见的事实,并未影响龙申公司的辩论权,龙申公司主张本案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不能成立。
综上,龙申公司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再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