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明,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原文载于《清史研究》2023年2期,注释从略。

说帖一词的本意之一是指条陈、建议书一类的文书。清代法律文献中有一类冠以说帖之名的司法文书汇编,它主要是清代刑部办理疑难案件时所出具的意见说明书,这一类文献近年来逐渐为研究者所特别留意并有专门分析,研究者大多肯定清代说帖类文献反映出刑部在处理案件时高超的司法技艺。说帖在清中后期受到刑部及以下各级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专门对说帖进行整理汇集而成的文献,种类和数量繁多。各种成案集中也广泛收录说帖。这一方面与清代律例体系下,雍正五年(1727的定型及此后愈发重视的指导与调适作用有关,特别是在同治九年(1870)官方停止修例之后,各级司法官员在办案时更加自觉地参照此前已有的相关案例,这是清代重视例、通行、成案乃至说帖例案文献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学界早期对清代刑部说帖的认识尚很粗略甚至很不准确。先行研究中,以邱澎生2011年的论文对说帖相关问题分析最为深入。该文意在辨析和重新肯定清代刑部说帖进行比附的理念及技术的合理性与价值,并对比照的具体方法也有所揭示。文章首次将刑部说帖的制度背景与清代重刑案件的审转制度联系起来,指出落实审转制度与断罪引律令的律条,对中央和地方造成的压力,促使了说帖的撰写。笔者认为,相较于这些外围制度的框架作用,说帖的产生及其权威性的生成,还须从刑部内部工作流程方面作细致考察。此外,杨颖的硕士学位论文也值得留意。该文突出的价值在于对东洋文化研究所藏八种说帖集的介绍,以及对案件所作的统计。已有的研究从刑部驳案、刑案集的史料维度等不同方面,或浅或深关涉到了清代的说帖论题,但仍有不少问题尚待深入考量:何为说帖,它与律例馆存在怎样的关系,它和通行、成案、例相比,处在怎样的法律位阶,司法工作者对说帖的青睐有何内在原因,等等。本文拟在先行研究的基础上,重视并依据清人的论述意见,进一步推进对清代说帖的认识。文章首先从刑部内部案件处理的运转流程分析说帖的产生,以及其在历时性的视阈下,随着刑部工作程序的变化,考察说帖来源所发生的变化历程;其次在肯定说帖本身的参考价值之外,尝试从制作与传播的外在维度,阐述说帖受到上下重视,其权威性来源的内外因素;最后表征说帖主稿人的司法技艺,分析说帖在编纂、使用中的实践逻辑,这是清代刑部说帖受到司法工作者重视及其权威性生成的质量基础。

一、从刑部案牍的运转程序看说帖的撰写及其变化历程

道光朝《刑部说帖各省通行成案摘要抄存》一书开篇的凡例,即对刑部说帖是什么作出了说明:刑部说帖,系三法司会议往来札商,及刑部堂司酌定准驳各案,律例馆抄录存查,俟大修律例之年,酌量纂入为例,其未经著为定例者,仍存馆备查。清人在整理、刊刻说帖类文献时,其序文中常有对说帖的定义说明,其内容大多与此相仿,兹再举道光朝两例。《刑部说帖揭要》卷首道光十三年(1833)杨国桢序文载:说帖者,三法司会议往来札商,及刑部堂属酌定准驳各案,律例馆抄录存查,俟修律例时收纂入例,其或未收为例,仍存馆备查。卷首道光十三年栗毓美序文载:刑部说帖者,三法司会议各谳,以及刑部堂司所酌定而存于律例馆之档册也。其纂入律例中者,既已著为定例矣,所遗者仍存馆中以备查。由道光年间清人对刑部说帖含义所下论断,反映出在道光朝前期,关于说帖至少有这三点信息值得注意:

第一,不论是沿用说帖在产生之初的实际情形而罔顾当时已有的新变化,抑或是这些下定义之人相互之间因袭成说、转贩惯用语,道光年间清人强调三法司中的大理寺和都察院为需要核拟之案,对刑部的办稿意见提出异议的时候,刑部所出具的意见说明,这一部分也属于刑部说帖的范畴。三法司进行会议而刑部出具的底本,自然是对案件扪毛辨骨的一番析难释疑,其精核足以宣律例之奥,其明辨足以晰成案之拘。从清代中后期三法司为两议案件或者展开签商的实情来看,特别是由于刑部的专业意见往往受到皇帝的支持而进一步增益了刑部在三法司中部权特重的缘故,刑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占据了领袖地位,三法司会议往来札商这部分的说帖,到清代后期不能说是已经完全寝息绝迹,但至少是比重已经大为削减。因此,对于道光年间清人对说帖所下的上述定义,应当注意到它的时段性差异,以及其后续所发生的潜微不彰的变化。

第二,道光时人指出,说帖是刑部堂司酌定准驳各案,更准确地讲,应该是刑部针对地方递至中央需要覆核的案件需要改或者驳而出具的意见说明,邱澎生对清代审转制度与说帖之关联已作有揭示,但从刑部对案牍处理的内部流程来看,尚有很多细节可待追问,说帖是出自刑部各清吏司司员之手,还是出自律例馆的馆员?秋审处承办秋审案件,在办理秋审的过程中是否也产生有说帖?这些实际上与刑部之内案牍的运转程序有关系,说帖是刑部堂司酌定没有问题,但这种说法比较笼统浑括。

以往研究者论及说帖的撰写,通常引用沈家本在同治元年的如下一段论述:

至各司遇有疑难案件,例所不能赅载者,均由该司员缮具说帖,呈堂批交律例馆查案比核。即由该馆随时登记册档,以备查考。其因时制宜酌重酌轻之案,向由律例馆提调司员,悉心参酌拟稿,呈堂公同酌定,然后交司照缮,奏准通行在京问刑衙门及各直省,遵照办理。

沈家本此时的记述强调说帖尚是各清吏司的司员缮具,然后提交给律例馆的官员开展后续的办理流程。从说帖制作的过程来看,说帖是刑部各司针对疑难案件而拟具的办理意见,提供给律例馆覆核参考,对于疑难之案,各本司的说帖是律例馆进一步拟具说帖呈堂定夺的基础。说帖的形成是刑部下属各司经办案件的产物,所以说帖文献中汇辑的各案,通常会在该案的开头或末尾标识直隶司”“江苏司等信息,以指明该说帖的制作或经办者(事实上也附带指示出了该秋审案件所属的省份信息)。其中也有标注秋审处三字者,也就是由秋审处所拟具的说帖。沈家本这段话的后半截,提供了与前述从各清吏司到律例馆公文流转方向相反但同时并存的另一面的事实,那就是律例馆的司员对需要因时制宜、参酌轻重的案件进行拟稿,提交给刑部堂官核定,然后下达至各清吏司照办。沈家本后来在光绪年间自己编辑《刑案汇览三编》,在其撰写的序文中,有一段对刑部在案件办理中拟具说帖的工作流程的记录,这段信息反映出,至少到了光绪初年,撰制说帖的情形与以往已经有了较大的差异:

从前刑部遇有疑似难决之案,各该司意主议驳,先详具说帖呈堂。如堂上官以司议为是,由司再拟稿尾(覆外省之语曰稿尾)分别奏咨施行。若堂上官于司议犹有所疑,批交律例馆详核,馆员亦详具说帖呈堂。堂定后仍交本司办稿,亦有本司照覆之稿。堂上官有所疑而交馆者,其或准或驳,多经再三商榷而后定,慎之至也。道光中,渐有馆员随时核覆不具说帖之事,去繁就简,说帖遂少。光绪庚辰(光绪六年。引者注)以后,凡各司疑难之案,一概交馆详核。于是各司员惮于烦也,遂不复具说帖。馆员亦不另具说帖,径代各司拟定稿尾,交司施行。自是馆事日繁,而各司多不讲求,因有人才牢落之叹。虽经堂上官谆谆告诫,而积习相沿,未之能改。故说帖亦寥寥罕觏,所可采者,惟成案矣。

以上沈家本所述,正好补充了前面所论律例馆撰制说帖然后流转到各该司程序的肇因,乃在于刑部堂官对各该司出具的意见并不确笃而尚有疑窦,希望交由律例馆来出具核定意见。按照时任刑部郎中沈家本的观察,这一做法在光绪六年(1880)之后成为了刑部通行的做法,引发了公文运转的制度变动。刑部各司的疑难案件,一概交到了律例馆来处理,省去了以往说帖往还商榷的环节。其中原因,一方面,正如沈家本所指出,它是自道光朝以来制度运行中发生积微之变的最终结果,刑部堂官对律例馆意见的依畀,各该司对说帖商榷过程的惮烦,因此干脆省却往还的过程而由律例馆直接办理。另一方面,则是同治九年最后一次修例后,负责《大清律例》常规性修订活动的律例馆,在原有立法活动衰歇后,其职事内容有了新的转移,由于聚集了刑部刑名精华,和秋审处一样,律例馆以其突出的刑名能力直接介入到刑部案件的裁决。

第三,律例馆对于准驳各案”“抄录存查,那么律例馆说帖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说帖在清代汇抄或刊行时多以律例馆说帖命名,是不是因为说帖悉为律例馆所制作?很显然不是。说帖者,皆诸曹旧案,疏其罪名之所以出入而著为说者也。说帖自然不是悉数出自律例馆之手,然以律例馆说帖名之,其原因在于说帖由律例馆抄录,存贮在律例馆(刑部其他各清吏司因为工作所需,当然也有抄录保存于各自的科房),作为律例馆修订律例时备用采择的文本资料,说帖中的一部分会在律例修纂时升格为。当然,律例馆在案件的办理中也有拟具说帖的职能,并且这一职权愈到后来,由于律例馆优长于刑名而愈发明显和重要。

综上所述,说帖的出现,实际上是刑部之内为慎重刑案而在公文流转的过程中出现的案件办理意见。刑部覆核是清代逐级审转复核制度递至中央的重要环节,说帖的撰制,更直接与刑部内部的工作程序有关,它是刑部司员覆核案件的衍生品。

二、刑部说帖权威性的来源

清代法律明确禁止在案件判决中援用成案,但另一方面,不论是中央的刑部官员,还是地方的各级司法官员,无不重视对刑部说帖的搜集、整理、抄纂甚至刊印,对刑部说帖给予高度评价。邱澎生认为,清代刑部说帖代表十九世纪中国司法界的法律权威意见。那么刑部说帖的这种权威性到底源出于何?

在康熙朝,还没有像后来那样丰赡。康熙二十一年(1682)地方大员处置命盗案件,在律例未备的情形下,有这样的主张:

查引新例,如无新例,即遵律条;如律条未合,自有援引比照之例。如原问衙门或有失出失入,情罪未当,仍批该衙门覆审,仍复朦混,方改批别衙门。如审出枉纵情由,即当援情据理,明允平反。

开国之初,创榛辟莽,国制尚简。乾嘉以降,社会生活日渐繁杂纷芜,情伪无穷,按照康熙时期遵律引例,已经难以适应。清人对此也有清醒认识,后世变益甚,伪益滋,律所未备者,例以条分件系之,例所未备者,案以商推交通之。而律与例时不符,例与案多各出,并有律例与案之所未及者,毫厘之失,谬以千里,一发之牵动关全体,其将何所折衷乎。因此,在法律执行中,清代的司法工作者形成另一套实践逻辑。《清史稿》言,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虚文。即使的数量伴随官方修例而不断增长,其顶峰也未及一千九百条。面对情伪日滋的社会现实,仍有局限,因此清人格外重视的作用。有例则引例,无例则援案,案可以发挥商推交通的效用。这是清代司法工作者重视例案的内在理路。

刑部对说帖的整理汇辑自乾隆四十九年(1784)始便赓续相递,代不乏人,嘉庆和道光年间刑部官员在对说帖的整理缘起进行回顾时,均有明确说明。嘉庆十六年(1811)十二月,已在刑部供职十年的直隶司郎中陈廷桂在给律例馆供事宋谦所编录的《说帖辑要》作序时指出:

自云坡胡大司寇为少寇时,始以此等案交律例馆查核,权衡至当,而后行之,至于今不衰。其查核也,旁参他条,详检成案,剖别疑似,辨晰微茫,折衷而归于是,然后缮具说帖,备陈是非之旨,盖近于古之参经义以断狱者,自兹以往,其可以通律法所未备而无畸轻畸重之患矣。其事始于乾隆甲辰(乾隆四十九年。引者注),逮今近三十年,所汇存说帖,裒然成帙。供事官宋谦从事馆中有年,惧其久且多,而难于贯通,趋公之暇,重为编录,删繁择要,按年而门分之,将梓以行世。
云坡胡大司寇,即胡季堂(字云坡,河南光山人,恩荫),他在乾隆三十九年迁刑部侍郎,四十四年授刑部尚书,此后长期担任此职至嘉庆三年。胡季堂将旧案交给律例馆整理,因而开启了刑部汇存说帖的编纂传统。道光十四年春,时任刑部尚书戴敦元在为次年由律例馆校钞刻成的《说帖》一书作序时,对刑部整理刊布说帖的历程进行了回溯,也持有这种看法:
云城彭(坡胡)大司寇为少寇时,始将积年成案付律例馆查核,旁参详考,剖晰疑似,折衷而归于至当,名曰说帖,殆犹古之用经义以断狱者乎,然可以通律法所未备,而庶免乎畸轻畸重矣。厥后阮少寇(即乾隆四十六年时任刑部律例馆提调的阮葵生。引者注)从全君士潮之请,汇刊为《驳案新编》,始于乾隆丁巳(乾隆二年。收录的案件自乾隆元年开始。引者注),至乾隆甲辰(乾隆四十九年。引者注),凡三十二卷,自此书行世而锻炼之风少衰。甲辰迄今又五十年矣,录存者日益多,总办秋审诸君子惧其久而棼也,暇辄编校,删繁举要,计年而类别之。

据陈廷桂和戴敦元所言,刑部对旧案的整理始于胡季堂的归整,交由律例馆查核编辑,并命名为说帖,这即是说帖之始,《刑案汇览》也明确指出刑部说帖始于乾隆四十九年。后乾隆朝全士潮等纂辑驳案,收录乾隆元年至四十九年近50年的案例;再五十年至道光十四年,秋审处编校案例而成《说帖》。在戴敦元看来,说帖承续了驳案的编纂传统(按照上引泰庵在道光初年的看法,驳案即属说帖之一种,在其他的驳案集中所收录的案例,也有不少直接标明某某年说帖的情形),是对刑部旧案的定期整理。

李明 | 清代刑部说帖的撰写及司法权威的生成

清代对刑部说帖的整理刊行代有接续。据《清代行政制度研究参考书目》载:《增订刑部说帖》八卷十册,清龚嘉相纂,光绪九年广西臬署刊本,清华图书馆。其提要指出:

刑部说帖,始自乾隆四十九年。因各司核覆外省题奏咨文,并审办词讼各案,逐一拟稿呈堂阅画;遇有例无专条,情节疑似者,当经批交律例馆覆核;于核定时,缮具说帖,呈堂酌夺,再行交司照办。自乾隆四十九年,迄道光十四年之刑部说帖,虽有采入《刑案汇览》者,而检查不易,亦非全书备载。其通行各章,自咸、同以至光绪八年,计历三十余年,未曾刊有成书。是书将二者汇集成编。所辑先后次序,悉依律目编列。清律例经同治九年增修,已将从前通行纂成条例。顾例文词义简括,取通行而参阅之,例意益可了然。故是书于同治九年前后所奉通行,有与原例或互相发明,或量为变通者,一并列入。是书于每案加以标题,用数语撮其大要,列于篇首,甚便检查。

该书目的提要多据原书序跋等内容而辑成,由此提要可概见清代说帖文献整理之承续脉络。

如上所述,已经提及有驳案、通行、成案等,那么在种类多样的各种例案文献中,司法工作者为何独独对刑部的说帖文献格外珍视?反过来看,回到这一小节的要旨,正是因为刑部说帖的权威性,所以从中央刑部到地方各级司法工作者无不推重刑部说帖、重视其价值。溯本追源,这种权威性一方面是清代律例体系下的实际价值的凸显,另一方面,更为直接的原因是,刑部说帖出自刑名知识与经验丰富的精英之手,他们之中的很多人同时又是官方定期修例立法活动的直接承担人。刑部说帖中的一部分借此纂入律例,其余存馆备查的说帖,辨析疑难,仍不失其参考价值。前引刑部尚书戴敦元所作序文中指出,从事编校说帖工作者是总办秋审处的同事,事实上50年前《驳案新编》的纂辑者,亦以秋审处官员为主,6人之中,全士潮、李大翰、怀谦、周元良四人均总办秋审处,并且全士潮、怀谦二人同时兼律例馆纂修。秋审处直接经办秋审案件,其职员对例案熟悉,再加之因为对已经办结案件有使用上的需要而重视其价值,因此秋审处常常承担董理之任,成为刑部内《说帖》的整理者或领衔任事者。地方各级司法工作者引颈渴慕中央的司法例案材料,希望借此例案的学习揣摩,能够使案件在地方定罪量刑时减少因失出失入而遭到刑部在覆核时的驳斥。说帖出自于对地方案件进行审核并定夺意见的刑部官员之手,是刑部之内其他司员和地方司法官员用以揣度案件轻重、辨疑释难、提高刑名素养的第一手素材,这些无疑增重了刑部说帖的价值。

由祝庆祺、鲍书芸编辑的《刑案汇览》在道光十四年刊出,此后各地翻刻再版,该书在有清一代至少出现了八个版本;并且此书首倡之后,续增”“新增”“续编等仿制接续之作承传不衰,直至光绪末年,于此可见《刑案汇览》的价值及受重视程度。道光十四年初版的《刑案汇览》收录了乾隆朝至道光年间的刑案,在收录的每案末尾,均有小字分晰注明出自某年说帖、通行、邸抄或《所见集》等,以示来源。兹以杨一凡、尤韶华等整理点校的15册《〈刑案汇览〉全编》中的860卷《刑案汇览》这一部分统计来看,各卷中大量收录说帖文件,其中卷五所收录说帖文件数量占比最高,达到88%(占比最低者是在卷七,为23%),60卷之中,说帖文件在各该卷中数量的占比超过50%者,计有39个卷次。以各案所标识其来源统计来看,《刑案汇览》的主体部分60卷(不计算卷首”“卷末”“拾遗备考部分),收录案件数约4240件(有时某一条目下系有多案,统计时予以分别计算而非计为一条),其中说帖文件数约2314件(不包括各案在眉批中简要提及的说帖数44例),说帖在《刑案汇览》中的占比达到54.6%。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远年成案态度的慎重,编辑成书在道光初年的《刑案汇览》,实际上在收录案件时对道光朝的刑案格外重视,案件收录由此也呈现出详近略远的特点。因此,尽管说帖始自乾隆四十九年,但所收录的说帖的总数量在各类型来源文件中却也是最多的。由此,也可以认为,借由曾在刑部供职的编辑者之功,此前深扃固钥、外间罕见的说帖文献,通过《刑案汇览》得以向下流布,这也正是刑案汇览系列大获流行的重要原因。

说帖一书,为刑部堂属商榷及三法司会议底本,其精核足以宣律例之奥,其明辨足以晰成案之拘。”“说帖一书,必不可缺,比部例案,为天下刑名标的,诪张为幻者,千态万状,莫可穷诘,而已定之谳,类可以矩范将来。这些清人的看法道出了刑部说帖较之于律例、成案的优长之处及其实用价值所在。在办案实践中,尤其是刑部官员,对说帖较为仰赖,曾在刑部任官的杨国桢在道光十三年夏为《刑部说帖揭要》作序时就结合自己的经验说:余承乏西曹有年,每疑牍出律例外者,取说帖查之,或符合,或比附定谳,奏当各得其宜。从这一点来看,说帖与通行、成案、例有相通之处,但它们的法律位阶在司法实践中又有很明显的差别。清人在刊刻说帖时,就声言律例义意深奥,遇案引用,恐畸轻畸重,情罪未能尽协,爰刊说帖以扩见识。然说帖非颁行者可比,不可遽作成案声叙,引以辩驳也。说帖别于例之名而名说帖,其实皆成案,即皆例也,特未经奉旨颁行,故办案者但取以供参考,而不能声叙援引耳。说帖不能在叙案判决中,拿到台面上来加以援用,但无疑,说帖是通行、成案、例这数者之中最原始的有关案件的文本,后三者均可从说帖发展而来。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上一小节开篇所引泰庵辑《刑部说帖各省通行成案摘要抄存》一书,将说帖、通行、成案汇辑在一起,因此书名略显稍长,但它交代出了该书所包括的实质内容。实际上在该书制版的扉页,其题名为《说帖摘要抄存》,因为说帖的原初性,是较之于通行、成案的大概念范畴,如此命名亦无不可;而在书版正文的版心处,则又标识为《例案摘要》,此亦无爽失,且可与另外两个书名互为补充发明,足见说帖之性质。鉴于此,道光初年泰庵在编辑《说帖摘要抄存》一书时就自叙:欲观成案,则莫如《刑部说帖》一书。说帖者,系律例馆以历年照驳之案,抄存备查,今之谈例案者,莫不称善。乃欲人手一编,以求开拓心思,扩充识见。凸显出刑部说帖较之于一般成案之所长。

三、说帖在编纂、使用中的实践逻辑

道光年间清人在考证说帖的来源时,有这样一段论述:说帖之名,典籍不载,《文献通考》述刑部之制,有云:左以详覆,右以叙雪者,当即说帖之所由昉。《明史》谓之比议,《百官志·刑部》内云:律例不及者,比而议请焉是也。蔡忠襄公作《明律精注》《读律源头》二书,复取说帖之足与律例相辅者,辑为一编,名曰《辅律详节》,说帖之名,始见于此。盖起于明之中叶以后也。从清人对说帖之名的回溯与考证,可以清晰地看出说帖在初起之时就有比对参照、辅助律例的属性。对逸出律例之外的疑杂难拟案件,在办理完毕后,作为说帖,其价值正在于为后来案件办理提供揣度参照的范本。

说帖在撰写的体例格式上,通常先引述讨论律和例中的相关条款,其次结合具体案情,提挈案件中科罪量刑的要点,最后得出结论。兹以嘉庆八年刑部河南司故杀有罪卑幼依律拟绞秋审时仍照擅杀办理一案为例,该说帖篇幅不长,但较为典型地反映了说帖的一般体例:

查律载尊长殴小功卑幼至死者,绞监候,故杀者亦绞。又例载凶徒挟仇放火,被害之人忿激致死,如杀非登时,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又擅杀拟绞应入缓决之案,秋审一次后,奏明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各等语。查杀死放火罪人照擅杀问拟之例,系指平人而言,若亲属有犯,自应各按服制科断。

此案杨遇禄因小功服弟杨四挟伊借钱不遂之嫌,放火烧毁麦垛,该犯将其捆缚撩入火内烧毙,杨四固属罪人,而杨遇禄系杨四小功尊长,自应仍按服制,依故杀卑幼定拟。

今该抚将杨遇禄照擅杀平人例,拟以绞候,罪名虽无出入,引例究未允协调。杨遇禄应改依尊长殴小功卑幼故杀者绞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查系故杀有罪卑幼,应俟秋审时仍照擅杀之例办理。

该案中河南巡抚将杨遇禄拟以绞监候,虽与刑部所拟罪名相同,但刑部河南司认为巡抚引例不当,不当照擅杀平人例,核其情节,不应忽略其中的服制因素,当依尊长殴小功卑幼故杀者绞律。该说帖体例清晰,重点突出,用语简洁,逻辑推导明确,体现了主稿人对律例的娴熟和较高的司法技艺水准,三言两语却力拨千斤。相对而言,该案情节并不复杂,因而说帖篇幅简省,而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主稿人在说帖中往往展现出高妙的技艺水准,制作的说帖谨严精致,逻辑论证严密,体现出说帖的质量水准。刑部官员在撰写说帖的过程中,努力将手上的案件和已有的律例条文进行对照,把法律规范朝案件事实方面去解释,把案件事实朝法律规范方面去归纳,然后取得它们的一致性,以求情法之平。各级司法工作者之所以重视说帖的价值,乃在于他们在处理新遇案件时,说帖作为打通灵感的桥梁,使他们在着手把案件事实与条文含义进行双向的拉近时,获得恰宜的切入点,这些是刑部说帖在司法实践中虽不能援用但得到广泛应用的内在逻辑。

说帖作为刑部工作过程中的文件与作为后续编辑对象的例案文献,二者同源但也存在差别。邱澎生敏锐地指出,说帖原是为刑部长官提供参考的意见,因此常有商酌性、请示性的字句,以问询所拟说帖是否恰当,而在后续编辑或出版的时候,邱澎生通过同一件说帖原文的比对发现,这种僚属建议口吻的原文语句被删掉了,其原因乃在于设定的读者对象由刑部堂官转换为了全国的司法官员、幕友等,如此也是为了加强说帖在法律见解上的权威性。实际上对刑部说帖的剪裁之功,不仅只体现在此一点。道光十七年所编《说帖辨例新编》在凡例中就指出,说帖中最重要的是犯罪情由与辨论剖断,这是最核心的两个部分,因此这些是照原本全录,由于原本卷帖累累,其他一些重复繁文则概行节删。这是改造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说帖原来是随案件呈递堂官,因此说帖在开头不列原案,该书在编辑汇集说帖时,在说帖的开头增加了年份、省份和原案的信息,然后再叙述引例或成案的情况,最后才介绍辨论和断语情况。这些剪裁冗余信息、增订关键素材的改造功夫,主要是出于使用便利的需要。

同样是出于使用便利的需要,说帖的编纂从最初按年自然汇辑累聚,到后来遵照律例分门,挨次列卷,这样就避免了遇案得从头到尾翻检一遍的繁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清抄本《律例馆说帖》一函八册,收录嘉庆元年至十二年(其中缺嘉庆三年)的说帖,分年抄录。在同一年之中,以四川司”“湖广司等清吏司之名为先后,而在诸清吏司之下,又将该年刑部所经办的案件以第一号”“第二号等递次编排,可能是以办理的时间先后为序,这样时间序列清晰,但所涉及的内容驳杂广泛,不同类型案例亦混同一处。刑部工作人员出于工作所需,以手抄的形式对每年的说帖均有整理。以笔者经眼所及,至少从嘉庆元年始,嘉道两朝逐年均有抄本整理说帖。上引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清抄本《律例馆说帖》,其中嘉庆元年分上下两部分,嘉庆元年上收录说帖62号,嘉庆元年下收录说帖66号,计有128件,仅一年的数量不可谓不夥。在另一抄本《嘉庆年说帖》中,嘉庆元年的说帖以四季为区分,其中嘉庆元年春季说帖63号,夏季58号,秋季84号,冬季63号,全年计辑录268件。刑部在当时对于日常办理的文牍,每个季度可能都会汇辑加以整理。前一种说帖系正楷抄写,后一种说帖系行楷抄录,并且后者的数量是前者的两倍有余。经比对,两抄本中同一年份中收录的相同条目者,其目录题名完全一致(在这两个本子中,嘉庆四年均收录了33号,内容完全一致),这至少说明二者抄录的来源一致(或前者节抄自后者)。同一年份中的说帖,不同的主体抄录制作了内容繁简数量有差的不同本子,足可见当时刑部内部工作人员对说帖整理、汇存之重视。国家图书馆古籍馆另有《说帖辑要全类》一函九册,专门收录了嘉庆十九年至二十一年的说帖,其中嘉庆十九年3册,嘉庆二十年4册,嘉庆二十一年2册。还有87巨册之多的清抄本《说帖》,仅其目录就有66大册,第1函的第78两册收录了乾隆五十年代的说帖,第2函的第9-16册分别收录了嘉庆元年至十四年的说帖。由此可见清代刑部对整理说帖之重视,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说帖文献体量之庞大。

按时间顺序汇辑反映了说帖在刑部作为档册保存的原始状态,当这些说帖材料走向更广泛的阅读受用群体的时候,编辑加工、改进编纂体例便是必由之途。到了道光年间,说帖的整理辑录不再像嘉庆年间径以时间先后来编排,而是以律例的先后次序为准,先名例,次吏、户、礼、兵、刑、工诸律,将历年经办的案例打散分系各律目之下,实际上增进了翻览、查找的便利性,这种加工更为鲜明地体现了其适应快速翻找、提取应用而并非保存汇集的需求。

除了按律例次序、按年成帖之外,道光初年泰庵《说帖摘要抄存》一书的编辑体例提供了另一种理解、加工和使用说帖的思路。编者苦于说帖卷帙浩繁,抄写不易,便择取说帖中紧要者,分成四门:名例律、例意、比定、驳案。具体而言,第一,名例律四十六门,乃全部律例之通例,各门俱有精义,因择其最要者,详细推论,以申明之。第二,说帖、通行各案,内有辨晰律例最精当处,择其简要者,另为一门,不必全录其案,以便观览。第三,律例无明文之案,往往比引他条,或加或减定拟,又或律例与情罪稍有不合,酌量定拟各案,均宜遵为式法,因摘抄以为一门。其照例办理各案概不抄存,以省简牍。第四,凡由部议驳之案,非案情支离,必于律例中未合深义,须观其指驳恰好处,以资见识,非其于律例外别有新异,特当事者未之审查耳。因分摘一门以别之,庶亦办案之一助乎。编辑者自言此选区分四类,期于省览,他将说帖区分为四类,是对大量说帖有了精熟的把握然后深思的结果,名例律各门参核例案条议;辨晰例案精言;律例无明文酌量比照加减各案;错拟议驳各案。这样的区分基于《大清律例》的律例体系及使用的特点,同时又提挈出说帖的价值,体现出了说帖实用性的方面。名例律是律例之纲,启锁之钥,把握了名例精义,律例虽繁,亦能条贯而下,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而从已办结的案件中,或展现律例的深意,或具有比照的价值,或于议驳之中指陈关节有资识见,质言之,这些对办案而言均大有助益。如此将说帖分为四类,既可见其内容所指,又直见说帖价值之所在。从说帖在刑部的保存汇辑以及在刑部之外的整理刊刻,说帖的编纂、使用,展现出了清代律学具有鲜明的实用性取向。

四、结语

清代刑部说帖文献在司法场域受到青睐乃至隐生权威性,一方面固然是由于部内刑名高手针对疑难案件析毫剖芒,说理辨论极尽精微,达致情法之平,为后来的司法工作者在案件拟断时提供了沟通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桥梁;另一方面,说帖出自刑部内刑名能力突出的官员,或在律例馆,或在秋审处,他们的意见,直接影响到地方案件的最终走向。为了尽量减少来自中央的驳改,地方司法工作者翕然以中央权威为旨归,而中央的意见正以刑部说帖为具体表征,刑部撰制的说帖在常制化律例修订之时也有可能会进一步上升为,刑部说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人生权的具体表现。刑部说帖文献在汇辑编纂、予以使用的实践中,也注意剪裁或添补关键信息,以及逐渐改进体例,以便利于应用。清代刑部例案资源在向下扩散的同时,说帖文献也经历了适当的剪裁与体例发展,地方司法工作者获得渴慕已久的刑部资源,说帖文献扩大了受用面,这些也助推了刑部说帖文献权威性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