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2024年第1期;节选自《论故意伤害案件量刑建议的理论样态与实践模式》,注释从略;本推文题目为“检察实务”公众号所加,部分段落为“检察实务”所分,红色字体为“检察实务”标注。
通过对 1144 份判决书进行逐一筛查发现,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考量的量刑情节共有 21种,可分为规范性量刑情节和非规范性量刑情节,规范性量刑情节包括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从犯、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累犯等 11 种,非规范性量刑情节包括被害人过错、犯罪诱因、初犯、作案工具、赔偿情况、防卫过当等 10 种因素。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表 3 故意伤害案件各审判程序
量刑情节分布表

其一,量刑建议缺乏释法说理。笔者在对样本判决书进行有效性筛查时发现:一部分判决书中仅在法院说理部分描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而对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即是否包括附加刑及缓刑、提出的是确定刑量刑建议还是幅度刑量刑建议等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即便是部分判决书中写明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也只是对量刑建议的结果进行了描述,至于为何提出这样的量刑建议,即对量刑建议的考量情节未做表述,对量刑建议欠缺释法说理。

其二,对认罪认罚是否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认识不一致。关于认罪认罚是否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在本文选取的判决书样本中,笔者发现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的不同检察官都有不同的观点。

例如在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仅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在法院说理部分,法院将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分开评价;在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仅写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在法院说理部分,法院将自首与认罪认罚情节分开评价。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院将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进行分开评价,但两个案件都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以及《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均表明认罪认罚应作为一种独立的量刑情节,同时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自首、坦白及认罪认罚均有各自的减轻幅度,对于认罪认罚是否为独立的量刑情节的认知不同可能会导致量刑的误差,法院又受限于“量刑明显不当”的标准,即便是认为应当分开评价,也很少调整量刑建议。但如果不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不同认识进行统一,那么不仅会导致案件量刑失衡,而且会导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与其他不认罪认罚的自首、坦白案件无异,从而丧失制度的优势性。

量刑建议存在四问题

其三,检察机关全面考量量刑情节的能力尚需提升。笔者在对样本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在各审判程序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五种量刑情节分别为: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坦白。检察机关的量刑经验与法院相比仍存在差距。尽管检察官们对于认罪认罚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量刑情节有不同认识,但大多数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能将认罪认罚作为一种独立的量刑情节。

由表 3 可知,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总是围绕这五种量刑情节进行评价从而提出量刑建议,其他的量刑情节在量刑建议考量因素中出现频率较低。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由于缺乏量刑经验,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考量的往往是一些法定情节,对于实践中的各种酌定情节以及非法律因素欠缺考量,而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尤其是在轻罪案件中,往往会考量一些非法律因素的情节,“在裁判的利益衡量中融入社会一般公正观是一种常态”,检察机关由于长期位于公诉者的地位,缺乏量刑经验,无法考量到这些情节。

但目前存在的尴尬局面是,在要求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对量刑情节进行说明的背景下,很容易出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的量刑情节与法院判决书说理部分的量刑情节不一致的情况,而法院又表明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很容易让被追诉人产生量刑不公之嫌。

导致检察机关考量量刑情节匮乏的原因之一在于控辩双方协商不足。其实,量刑建议形成时应考虑到三方面的量刑证据,包括证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量刑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的量刑证据及证明案件“因立法特别规定的价值需求而量刑从宽”的量刑证据,只有收集到这三方面的证据才能避免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对量刑建议造成的波动。

全面收集到这三方面的证据,就需要有实质性的控辩协商过程,但由于目前的量刑建议多为检察机关主导,且由于量刑建议说理性不强,在与犯罪嫌疑人协商时往往只提出刑期,而犯罪嫌疑人由于在法律知识方面存在欠缺,导致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减轻或加重的量刑情节,值班律师的有限参与也使量刑协商经常成为检察机关的“独角戏”。

其四,被害人一方的参与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影响较大。在先前学者的研究中,有研究证明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赔偿、谅解对主刑量刑结果及是否适用缓刑均有影响,但其是否也会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产生影响呢?

笔者试图通过两种方式对此分析,第一种方式,通过逐一筛查本文的样本数据,发现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明确将“赔偿”、“谅解”作为主刑量刑减轻或者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如上文所举的曾某某故意伤害案与徐庆钢故意伤害案中,检察机关明文写明只有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才有获得较轻量刑与适用缓刑的机会。

第二种方式,试图通过回归分析的方式来证明 “赔偿”、“谅解”对量刑建议主刑与缓刑适用的显著性影响,将“量刑建议主刑刑期”、“缓刑量刑建议”确定为因变量,将“赔偿”、“谅解”确定为自变量,由于检察机关也会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幅度刑量刑建议无法将其确定为一个定值,因为其最终结果由法院来定夺,同时因为在样本判决书中,致人轻伤一级的案件数量为 152 件,致人重伤及以上的案件数量为 52 件,样本数量太少,无法进行回归分析,因此笔者将“量刑建议主刑刑期”这一因变量限定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且致人轻伤二级的案件;缓刑建议不受影响,适用于所有案件。

表 4 赔偿、谅解对主刑刑期及缓刑
量刑建议的显著分析

从表 4 可知,

第一赔偿、谅解在致人轻伤二级案件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主刑量刑建议有显著影响,P 值均小于 0.05,这表明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会充分考虑赔偿、谅解情节。

第二,谅解对主刑量刑建议的影响大于赔偿,这也与样本判决书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谅解数量大于赔偿一致,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案件中,案件多为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亲密性关系引发的纠纷,因此存在不需要赔偿被害人就会得到谅解的情形。

第三,赔偿、谅解作为预防刑情节,在所有案件中对缓刑的适用均有显著影响,赔偿、谅解成为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考量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成为检察机关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时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