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两地交流频繁,除了商事往来之外,还涉及到跨境婚姻的民事纠纷,该如何更好地化解这些纠纷?一起来看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在深圳工作的张先生和中国香港居民王女士,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儿一女,并在深圳、增城和香港都购买了房产。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开始分居。2019年,王女士和张先生表示,已将婚后的两套房产自行出售,所得价款用以偿还欠款。2022年9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分和共同债务负担等问题。
法院审理
本案属于涉港离婚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确定案件的准据法。由于双方都同意离婚且态度坚决,且已分居超5年,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对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由于当事双方都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且共同经常居所地均为深圳市,因此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当适用内陆法。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在婚后所得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在婚后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双方均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香港购买了一套房产而王女士在庭审中确认其将该房产出售后,所得价款用以偿还欠款。因王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偿还的欠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上述行为侵害了张先生作为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故所得价款理应向张先生返还。
两名婚生子女由张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其分别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离婚纠纷,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配等问题,不同国家、地区对于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大相径庭。故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纠纷时,首先要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法律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故涉外当事人向中国内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一律适用中国内陆法律。而对于夫妻财产分配问题,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在内陆法院取得的离婚判决,能否在香港法院得到认可和执行呢?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后,构建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的成文法机制,使得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可在两地得到了相互认可和执行,避免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内陆和香港法院分别提出诉讼,可大大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两地居民带来更多便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