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回流”人员案件
办理实践及思考
来源:“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2024年2月21日。
作者:李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闫慕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刘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摘要: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回流”案件存在客观证据均在境外、犯罪嫌疑人辩解难以推翻的现实困境,可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轨迹记录、手机境外WiFi记录、资金交易记录等数据,建立数据信息关联证据模型,夯实客观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针对诈骗团伙持续“回流”情形,可以首案为切入口,明确犯罪团伙组织架构、诈骗手段,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其他涉案人员犯罪证据,依法追诉团伙成员。针对被害人难以找寻的困境,引导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信息库检索报案信息,详细甄别案件关联信息确定被害人,全面认定涉案被害人,同时关注对案件关联事实审查,依法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数据信息关联证据模型 全链条打击 追诉漏犯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纵横公司”系盘踞缅北掸邦大其力市金鑫科技园区多个诈骗团伙之一,该团伙自2018年起逐渐形成以蒋某为首,李某、廖某、魏某、朱某、丁某(均追逃)担任直营、代理线老板,下设诈骗小组的组织架构,从国内招揽同乡及朋友偷渡至缅甸,以直营、代理的方式组建诈骗团队,培训成员在网络上冒充成功人士,通过MarryU、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对象,以交友聊天的方式获取对方信任,诱骗被害人至该诈骗团伙控制的名为“永胜国际”等赌博网站进行投注,通过控制赌博网站后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
2020年4月,郑某、杨某、唐某等30余人经朋友、老乡诱惑招揽,先后在该诈骗团伙组织安排下,通过乘飞机、租“黑车”的方式从四川省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被当地“蛇头”带领偷渡至缅甸加入“纵横公司”诈骗团伙。其中,郑某担任园区物业经理,负责园区人员出入审核管理及园区内设施维修,杨某、陈某、唐某等30余人担任“纵横公司”组长、业务员,利用虚假“高富帅”身份信息通过网络找寻被害人,以恋爱交友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引流至“永胜国际”等赌博网站实施诈骗,先后骗取26名被害人共计840余万元。
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分批将该团伙管理人员、组长、业务员等30余人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区院”)提请批准逮捕。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10月28日,闵行区院先后对郑某、杨某等30人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分批提起公诉。截至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先后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对郑某等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回流”人员案件的办理要点

随着公众反电信网络诈骗意识的提升和国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国外电信诈骗团伙生存空间被压缩,团伙成员或自行脱离团伙回国或被押送回国接受法律惩罚,这些曾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回国的人员被称为“回流”人员。在办理“回流”人员案件过程中,由于该类犯罪呈现跨境特征,存在侦查取证难度较大、被害人多且分散、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辩解等难点。对此,应始终坚持以客观证据为核心,利用数据信息客观证据证实犯罪行为,强化讯问力度架构犯罪团伙组织规模,明确犯罪方法追诉漏罪漏犯,通过侦查机关反诈平台检索关联案件,全面保护被害人,综合审查案件关联事实,全链条打击犯罪。

(一)构建数据证据模型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网络犯罪证明过度依赖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涉跨境电信诈骗“回流”人员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对境外犯罪的事实及情节,如偷渡出境时间、加入团伙时间、工作职责、获利情况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虚假辩解。为拆穿犯罪嫌疑人辩解,还原案件事实真相,避免案件因缺失客观证据被犯罪嫌疑人供述误导,本案从办理首案开始,就紧紧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全程数据信息构筑案件证据体系。
本系列案首案为唐某等5人诈骗案,唐某与被害人线上诈骗后转为线下恋爱,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他4人辩称“未去缅甸”“未加入诈骗团伙”“在团伙赌场、健身房上班”“入伙时间短”“不认识唐某”等,通过对唐某开展释法说理,详细讯问偷渡行程、同行人员、团伙成员、组织架构、诈骗方式、园区布局、成员作息、同案犯家庭情况、性格特征、前科劣迹等细节,获知该团伙利用老乡、朋友关系组织多人、统一安排偷渡行程、团伙成员可连接办公场所WiFi、犯罪方法系利用虚假身份骗取女性信任后引流至赌博网站实施诈骗、非法获利后通过园区李某(追逃)换汇消费、转存等信息。
“实现网络犯罪刑事对策的现代化,必经路径是深度融合法律规范与技术规则,真正做到技术为法律所用。”依据唐某供述,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提供如下证据:一是出入境轨迹信息。调取唐某及同行人员出入境前后的航班记录、高铁信息、酒店入住等信息,厘清唐某等人从四川省飞至云南省后偷渡出境的事实。二是犯罪嫌疑人手机在境外时段的WiFi连接信息。调取犯罪嫌疑人实名认证手机的WiFi数据,证实同案人案发时段手机经纬度与唐某手机信息一致,均系诈骗团伙盘踞地,连接WiFi系“office-101、103、204”等诈骗办公场所名称。三是境外资金交易记录。明确李某系团伙洗钱人身份后,调取李某与所有在案人员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证实涉案人员在诈骗团伙获利及消费的事实。
检察机关利用上述三类数据信息,架构起结伙偷渡出境、入伙实施诈骗、非法获取利益的数据模型,辅助以同案人的辨认笔录,拆穿“回流”人员未加入团伙、未实施诈骗、未获得好处等辩解,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利用大数据资源扩大被害人认定

本系列案首案初始仅查实2名被害人,为从严打击该电诈团伙,需大力开展被害人找寻工作。一是追加认定关联案件被害人。该团伙部分人员已被外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追加认定徐某等6名被害人。二是利用大数据库检索认定被害人。大数据时代,客观性更强的电子数据本身就是对事实的证明,“在’人证中心主义’向’数据中心主义’转型过程中,只要电子数据真实,结合数据蕴含的其他信息,就可以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而无须寻找其他证据加以印证”。闵行区院利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对本案“杀猪盘”诈骗过程中使用的网站名称“永胜国际”“ysgj”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到涉及14个省、市的相似被害人20余名,通过比对被骗时间、赌博网站名称、收款账户重合度等信息,追加认定18名被害人,最终认定被害人26人840余万元。

(三)全链条打击犯罪认定关联罪名

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回流”人员案件办理实践及思考
本案起诉的30名被告人多为偷渡出境,“回流”时大部分人员已因“违反国家出入境法规”被行政处罚,到案后均对认定其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提出异议。有观点认为,诈骗人员偷渡行为系境外电信诈骗活动的手段行为,该行为与境外电信诈骗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应当被诈骗行为所吸收,不应进行单独评价;也有观点认为,诈骗人员偷渡行为与诈骗行为触犯了不同法益,前者侵犯了国(边)境管理秩序法益,后者则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应当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1.罪数认定

办案人员发现,偷越国(边)境并非跨境电信诈骗的唯一出行方式。本案存在多名犯罪嫌疑人持护照正常出境,加入犯罪团伙实施诈骗的情形,故偷渡并非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要手段,两种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手段与结果或者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不应当以主行为吸收关联行为。另外,若认定为诈骗罪一罪将遗漏对国(边)境管理秩序法益的保护。“偷越国(边)境的认定,关键在于评价出入境行为本身是否非法,是否扰乱了国(边)境管理秩序”,诈骗人员偷渡出境并从事诈骗犯罪活动是对不同法益的侵害,分别予以评价,体现从严打击偷渡及诈骗行为的司法态度。

2.偷越国(边)境罪认定的考量因素

行政处罚不应成为认定偷越国(边)境罪的障碍。刑法和行政法从不同位阶保护法益,但其并非相互排斥关系,行政处罚并不必然阻却刑事处罚。判断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而不在于其是否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可以折抵罚金或者刑期,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处理诈骗犯罪的同时对其偷渡行为一并评价,符合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要求,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
2012年《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22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多项“情节严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检察机关立足本案出现的依托同乡关系、网友关系招揽熟人加入团伙,偷渡具有组织结伙、代为支付出行全部费用等特征,辅助以侦查机关调取出行轨迹,加强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证据复核和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辩称系因受老乡、朋友国外高薪客服、赌场打工、工地工作等诱惑偷渡出境,并不知出境目的系实施诈骗,增加罪名认定的难度。办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对偷渡出行目的的讯问,对承认以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的,依法认定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情形;加强对偷渡行程细节讯问,对明确供述在云南省边境偷渡过程中被边境民警查获劝返并告知出境后系从事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仍偷越国(边)境的,推定其主观明知偷渡目的系实施诈骗,认定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梳理行踪轨迹,对于同批次出行人员,如系同乡或者朋友关系,认定结伙偷越国(边)境。通过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力度,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同案人关系等,做到在严惩电信诈骗犯罪的同时,对上下游关联犯罪进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四)加强侦查监督积极追诉漏犯

“纵横公司”诈骗团伙有200余名成员,如何打击尚未到案的漏犯是案件办理需要直面的问题。通过对唐某等5人案、郑某等2人案、陈某等9人案的陆续办理,加大对到案人员的讯问力度并开列120余组犯罪成员辨认名单,检察机关明确其余涉案人员身份特征、绰号姓名、地位作用及工作时间,深入挖掘该诈骗团伙业务内容、犯罪事实,较为全面掌握该团伙组织架构、办公场地、诈骗手法、人员构成、主要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等重要线索。在掌握“纵横公司”老板——代理线、直营线老板——组长——业务员的组织架构基础上,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追诉团伙成员60余人。同时引导侦查机关依据前述数据模型取证思路及证据标准,明确被追诉人员的身份信息、搜集固定被追诉人员的犯罪证据,动态掌控行踪轨迹,确保第一时间“回流”、第一时间抓捕,先后成功抓获该诈骗团伙成员40余人。

三、办理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回流”人员案件的实践启示

(一)“让数据说话”,利用数字证据指控犯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回流”人员案时,为克服跨境犯罪取证难、犯罪嫌疑人辩解难推翻等难点,坚持以客观证据为核心,与侦查机关加强信息沟通,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行踪轨迹、出入境记录、WiFi数据信息、资金交易明细、聊天信息记录等客观证据,针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案件,可由专人负责整理言词证据、比对数据信息、梳理细节差异、甄辨口供漏洞,通过搭建数据信息关联模型,夯实证据基础,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

(二)发挥大数据资源优势,全面认定涉案被害人

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能够有力彰显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成效。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认定犯罪事实、指控犯罪人员的过程中,应关注涉案被害人的保护及犯罪数额的认定。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比对关联案件、梳理关联案件中的要素信息,包括关联案件的犯罪手法、被害人被骗时间、涉案网站名称相似度、收取赃款银行账户重合度等案件细节,对于能够相互印证的,依法认定为案件被害人,通过全面查实涉案被害人,彰显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效果。

(三)综合评价犯罪行为,全链条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

案件办理过程中,面对涉案人数众多、案件情况复杂多样、犯罪嫌疑人存在诸多辩解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及时归纳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包括案件事实、行为定性、罪名争议、量刑情节等,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的基础上,针对在案人员提出的异议,逐一分析处理并予以回应,确保诉讼过程合法合理、提升案件指控力。此外,办案中需全面、客观审查犯罪嫌疑人偷渡、诈骗、转账等行为,确保犯罪事实均被追诉、犯罪行为均被评价,实现全链条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四)协作联动追诉漏犯,形成打击合力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往往具有涉案人数众多、层级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应以首案、首犯的办理为切入点,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犯罪嫌疑人作详细供述及辨认,以“点”及“面”掌握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业务内容、组织架构、人员特征及地位作用等。通过建立公检协作平台,就犯罪手段、行为定性、法律适用等研讨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办案指引;就数据信息、人员辨认等关键证据,明确取证标准,开展有针对性的补充侦查,确保侦查活动规范高效;定期定时沟通办案进展,对追诉人员到案情况、证据现状保持动态更新,比照首案标准固定其余人员证据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启动快速办理机制,提升办案效率。通过公检协作联动,从严打击犯罪团伙核心成员,有力威慑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