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悦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擅长商标和专利海关备案、商标代理业务
多种多样的模型车(真车的等比例缩小复制品)不但深受小朋友的喜欢,也被很多成年人所收藏。既然是真车等比例缩小的复制品,这些模型车上必然带有真车上的商标。那么,如果没有真车制造商(车企)的授权,这些带有真车制造商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模型车是否侵犯了真车制造商的注册商标权呢,尤其是当真车制造商在第28类玩具或更明确的“娱乐或收藏用的汽车或其他车辆缩比模型”等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时候?笔者认为在模型车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标注了模型车制造商自己的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且在模型车包装盒上有类似澄清声明“对汽车制造商名称、标志、型号以及/或描述的使用只是为了说明目的。不意味着该模型车是这些汽车制造商的产品”的情况而言,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一、在模型车上使用车企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首次明确了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根据《解答》第26条的规定,构成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模型车是为其收集者设计的,对相关公众即模型车的消费者来说原始车辆的每个细节的相同复制可能构成该类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该种使用构成描述性使用。
玩具行业模型车的普通消费者,他们通常有一定的认知,挑选此类商品时有合理的注意和谨慎的态度,他们已经习惯于模仿实物车制造模型车的事实,甚至非常重视对原车型的绝对逼真度。消费者完全明白,出现在模型车产品上的车企标识表明这是该车企生产的汽车的缩小规模的复制品。
笔者认为如果模型车生产商在其生产的模型车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标注了模型车生产商自己的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且在模型车包装盒上有类似澄清声明“对汽车制造商名称、标志、型号以及/或描述的使用只是为了说明目的。不意味着该模型车是这些汽车制造商的产品。”则满足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二、车企的注册商标在此类模型车上并未构成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可见,“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构成商标使用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也是最能体现商标属性的要素。从商标法对“商标性使用”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明确了“区分识别功能”是商标性使用的前提,也就是说,某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在于该行为是否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即相关公众能否进行“认牌购物”。
如前所述,如果模型车生产厂家在其模型车产品包装上(包括外包装及内包装)多处明显位置标注了厂家的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模型车收藏者)中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关公众是以此商标来识别其公司的模型车产品,且产品包装上在显著位置标注了不是汽车制造商的产品的声明,则汽车制造商的商标并未起到识别该模型车来源的作用。消费者是购买模型车厂家的模型汽车,而不是汽车制造商生产的模型汽车。
三、汽车制造商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为模型车产品的品牌来使用
四、得到汽车制造商授权许可的厂家在其模型车产品上使用的也是该厂家自己的商标,汽车制造商的商标并没有作为模型车产品的商标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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