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新规释放司法善意

“应当”二字意义重大,它意味着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保尽保”,法定条件之下的取保候审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这也是在落实《刑事诉讼法》创设取保候审制度的初衷。 其次,《规定》用明晰的规则、透明的程序,赋权基层司法机关敢于适用取保候审,包...

答: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曾为此专门制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

原来,2006年,熊某因打砸桂某某家一案,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37天,后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年后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熊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打砸桂某某家)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但是,这种实体考量因素上的重叠并不意味着取保候审与缓刑在适用上具备高度牵连性。就逻辑上的对应关系而言,即便司法机关极其正确的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该案件在量刑阶段亦存在着多种可能性,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案件在实体结果上可能会被判处无罪、拘役、管制、三年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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