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的出台,表明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醉驾的立场并没有改变。”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世亮表示。 李世亮代表注意到,对醉酒驾驶机动车...
一、保持对醉驾犯罪的高压态势。《意见》严格遵循立法意图,设置了15种对醉驾犯罪从重处理情节,表明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的态度;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突出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醉驾行为危险性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的从严处理。《意见》强...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 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
坚持人民至上,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同时对醉驾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执法办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处理具体案件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宽严相济、法理情融合...
《意见》还吸收了一些地方探索,允许采用表格式、清单式法律文书办理醉驾案件。上述程序设计是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主动探索创新,有助于完善轻罪案件办理程序,实现繁简分流,推动建立多层次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 三、《意见》创新设置了公益服务考察机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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