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典”在身边之名誉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张某和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后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遂离婚。离婚后张某多次在网络上发布有损李某声誉的视频,编辑诋毁李某本人的文字信息并搭配李某工作地点的图片制作成视频发布至网络,对李某造成了恶劣影响。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3月17日,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发文称,高中同学赵某某将自己发布于社交平台的照片ps后,发布在黄色网站上。赵某某还谎称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后,苏州大学回应称,学校...

朱某认为周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立即删除不实言论、带有侮辱诋毁的信息以及照片和视频,并在微信朋友圈及所在的批发市场醒目位置发告示澄清事实、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答:不能。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但赔礼道歉的形式与范围应与原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如小张可以要求小李在其个人微博平台发布公开致歉声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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