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员工不“辞”而别,公司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吗?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考勤管理方面矛盾,多次发生分歧,公司要求小王离岗,后小王离岗长达50余天,其虽非故意缺勤,但亦超过了一般的合理期间,而公司在此期间内未曾联系小王返岗工作,亦未告知其缺勤性质的认定及后果,仅以小王曾表示不回来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双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电器公司无法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尽管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管理员工,并在员工严重违规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

3月14日,小张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前往北京,准备入职。当小张按时到达新公司准备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当场告知公司不再需要项目经理岗位,让其另寻工作。 于是,小张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称公司言而无信,自己辞去原工作,还没办理入职就“被失业”了,要求科技公司赔偿1个半...

现实中,有用人单位想解雇员工,但又不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于是开始动“歪脑筋”,找各种理由逼迫员工“自动”离职。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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