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上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四种刑事强制措施,强制力度按排序依次由轻到重。鉴于强制措施的变更涉及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应当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但如果在审判阶段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具体来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里规定的“无法通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家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家庭住址、通讯方式无法查找或者根据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以及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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