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律师函,是否侵犯名誉权?

被告要求其工作人员在各自的朋友圈中转发律师函内容照片及编辑相关文字,律师函中主要内容系认定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侵犯商业秘密、挑唆利诱员工、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等侵权行为,因朋友圈中人数众多且人员不特定,在徐某现又入职的公司与被告经营业务存在多处重合...

随后,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删除上述评论,被告并未删除。结合以上要素考量,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点评并不存在过激或者攻击性的言论,因消费感受因人而异,亦无法认定该差评本身...

当名誉权受到侵犯应采取如下措施维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请求侵权人更正或者删除侵权信息;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微博等网络空间也同样需要遵守国家...

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需要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

督促类:旨在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如要求借款人及时还款,敦促合同相对方限期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等; 警告类:旨在制止或防止危害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继续扩大。如明星发表律师函要求停止名誉权的侵犯等; 征询类:旨在沟通、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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