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22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总第234号)

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的冻结期限为两年,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在续封时仍然是两年和六个月。这和此前最高法院有关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续封时分别不得超过一年和三个月有了明显的区别。 通知还规定了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

三是严格限定了临时冻结措施的条件和期限。对不能排除洗钱嫌疑,同时资金可能转往境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在这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必须立即解除。这些规定既可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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