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伪造证据,罚!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虽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但被告收到转账后立即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向原告否认款项性质为借款。同时,原、被告在微信中协商案涉款项转款事宜时提及项目款垫资问题,即原、被...

据查,2023年11月,原告小郑联系小王时,小王才知道小陈向小郑借钱的事情。原来,当初小陈在借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电话卡时,小王认为小陈经济能力较好,遂同意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小王称,虽然实名信息是他的,但早在案涉微信号实名认证之前,小陈已经在使用该微信号了。

近日,沙坪坝法院立案庭法官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金某伪造了其与原告的2万元交易记录。 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伪造的证据是事关本案裁判结果的重要证据,其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给予司法惩戒。

仅凭微信转账记录 是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通过这起案件一起来看 ↓↓↓ 案件过程 2019年,被告刘某以运输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朱某借款,朱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向刘某转账共计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仅有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但是款项属于何种性质不能确定,无法保证与借款的同一性,不能直接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主张是借款,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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