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朱某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经原告陆某某催要,被告朱某某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
王某辩称,因双方曾经是情侣关系,二人之间常通过微信进行转账,15.8万元都是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和共同花销,并非借款,所以无需归还。 法院审理 一、关于对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正式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1 文字微信记录 2 图片微信记录 3 语音微信记录 4 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虽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但被告收到转账后立即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向原告否认款项性质为借款。同时,原、被告在微信中协商案涉款项转款事宜时提及项目款垫资问题,即原、被...
经查,小南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故北京亦非被告住所地,因此小丹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小南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山东省的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的法院审理。 法官释法 问 只要发微信交流买卖事宜,就可以认定双方以信息网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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