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0年”期限之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1. 被控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被控侵权人主观上是以复制他人软件作品为前提,仅为使被控侵权软件可正常使用和获利,而在被控侵权软件中少量修改他人软件内容或自行创作少量内容的,其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

但如果仍作为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在判断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仍应严格把握故意的要件,最好应为恶意,即只有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达到恶劣程度时,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明知内容的界定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主观上明知内容的认定,司法实...

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达到何种比例,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作品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但刑法意义的同一作品不是完全一模一样的作品的前提却可以找到类似的法律规定,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

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定中,“故意”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主观要件,惩罚性赔偿作为对侵权人的加重处罚,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要求更高。“情节严重”是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另一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客观方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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