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于5月30日23时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应以日计算,当日应当算作一日,且日的计算方式是0时起至次日0时,从有保护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李某某的羁押期限应当从5月30日起计算至6月7日,共计9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拘留应以时计算,期限开始的时不计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