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大人犯法,...
入党政审岂能"走过场"!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一区属单位原党支部书记俞某因工作失责被问责,俞某后悔地说,“对党员发展对象把关不严,致使入党政审流于形式,实在是不应该。” 2018年以来,金山区为进一步把好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关口,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监委机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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