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曾为此专门制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9年《规定》),以全面规范取保候审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提出更...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

据此规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有的观点则认为,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是否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应当区分情形。根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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