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
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制定依法推进假释适用、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指导意见,既监督纠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
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在接受“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时介绍说,截至2023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减假暂”案件27万余人,从第一季度同比下降11.7%到同比上升28.5%,提出纠正意见1.6万余件,既监督防止...
咨询内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是否可以在审查批捕期间撤回提捕?(咨询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 李林)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又申请撤回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现...
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向中共中央报告,特别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工作中,必须坚持毛主席关于捕人要少和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的重要指示,对批准逮捕的人犯,必须按照逮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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