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动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撒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撒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
(二)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理解与适用】强调...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又申请撤回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也未作规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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