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以...
围绕煤炭行业安全发展,推进煤矿企业全员培训,突出新上岗、转岗人员岗前安全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实操技能提升培训,中级工以下技能等级提升培训,智能化建设紧缺技能人才培训等,力争到20...
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 72 学时的培训,具备基本的安全素质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是提升从业人员应急能力。各矿山企业要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知避灾路线、掌握自救逃生方法、熟练使用自救装备。
对从业人员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突出节后新招、调岗职工及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岗前培训、三级教育培训。 四、开展一次复工复产前安全检查。 露天矿山重点检查矿山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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