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原告韦某通过案外人向被告转款合计50000元。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催款未果,故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自认借条所载明的金额63000元,其中实际转款金额为50000元,剩余13000元为借款利息,另借款资金来...
如果无法通过沟通解决,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同事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本金和逾期利息。起诉前,建议您注意收集借款证据,包括借款协议、支付凭证、通讯记录等,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以上解答供您参考,建议您以后遇到类似情况,需尽量对各条...
李某仅以没有证明形成借贷合意的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若某建筑公司能够对转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的,可认定双方未形成借贷合意。某建筑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李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李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最后,被告认可原告交付75000元,且提供了当日的交易记录,故应当认定本案本金为75000元。经反复释明,原告坚持不主张利息,遂判决:一、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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