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张某于2020年6月订婚后同居生活,2021年5月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双方发生矛盾,协商退婚事宜未果,程某遂诉至法院。另查明,恋爱期间,程某给付张某彩礼、“倒酒钱”“香火费”“离娘钱”及红包等共计166700元,并给张某购买礼品及“三金”。
比如恋爱期间情侣之间请客吃饭、旅游、娱乐等的消费支出,分手后赠予一方是不能要求返还的,比如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那些具有特殊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转账,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一般不需要返还。 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
一般会通过发红包、转账等方式表达爱意 如果双方分手后 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回吗?恋爱期间的赠与又该如何区别及认定?恋爱期间赠与财物 “分手账”怎么算?肖某(男)与罗某(女)于2...
婚礼前,温某与王某因结婚照片的选取、结婚登记、婚礼置办等事宜发生矛盾,温某认为其与王某结婚系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王某对结婚的态度比较冷淡,双方感情需先培养并彼此了解,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经协商,王某同意退还彩礼。2022年12月24日,王某退还温某1万元。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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