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祥。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第三人:陈某瑶。 申请人何某祥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孟)不罚决字〔2023〕25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
六十周岁,案发后第三人主动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处警,属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并无不当...
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公(安)行罚决字〔2022〕45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收悉...
申请人薛某水表示“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开公(横)行罚决字〔202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薛某水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2019年6月29日我局对梅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后在当日宣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梅某某认为无论是否签字都要被拘留,拒绝签字,由我局民警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附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签字。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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