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即将申请人的行为认定为“殴打他人”。决定书中所述的“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显然不符合法律...
申请人何某祥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孟)行罚决字〔2023〕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于2023年5月10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
申请人:何某祥。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第三人:陈某瑶。 申请人何某祥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孟)不罚决字〔2023〕25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
六十周岁,案发后第三人主动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处警,属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并无不当...
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公(安)行罚决字〔2022〕45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字确认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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