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决定延期至2023年7月25日前作出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作出的天公(兰)不罚决字〔2023〕39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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