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江苏公布5起典型案例

鉴于该公司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已于2024年10月11日建立完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3 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吴中区应急管理局参照《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

从制度层面防止“小过重罚”“过罚不当” 海南日报海口11月14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梦瑶)我省制定发布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探索“轻微免罚”执法模...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徐志群指出,“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

(一)首违不罚。首违不罚是指对初次发现的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3年内在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广告等各自领域内,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3年内是指上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至...

更多内容请点击:“首”!江苏公布5起典型案例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