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名誉权重在保护精神利益,权利救济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其名誉权受损不会造成精神损害,故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主要...
经警方调查,违法行为人杨某因私人利益纠纷,捏造、杜撰不实信息,操控他人在小区微信群内散布内容为业主代表胡某等人收取其他物业公司好处费的文章,引发小区其他业主的不满情绪,对胡某等人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根据《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当名誉权受到侵犯应采取如下措施维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请求侵权人更正或者删除侵权信息;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微博等网络空间也同样需要遵守国家...
七、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 一、吴某某诽谤案 ——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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