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 | 信访办理法治化,规范行为记心中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如实记录。 02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

对下列情形不再受理,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 (一)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维持、涉法涉诉终结等,只登记,不再受...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

登记后,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五)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已答复,但信访人超出复查(复核) 期间,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登记后转接谈,并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了解是否已经收到书面处理意见,若未收到,则引导其向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索要处理意见,并以收到书面答复之...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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