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

读原文 学《条例》丨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会有哪些影响? 原标题:《读原文 学《条例》丨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会有哪些影响?》

答: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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