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省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l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