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谁要看劳动者职责范围

以案释法 |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以此求偿于法无据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的吴先生经营着一家橡胶厂。2019年,齐某来到厂里应聘电焊工,按计件结算工资。吴先生想与齐某签订劳动合同,可齐某却以“先做一段时间试试,看报酬情况再决定是否长做”为由多次推辞签订劳动合同。

7月,正值应届毕业生们的求职高峰期。作为刚刚走出校园,步入社会的“职场新人”,应当如何在求职过程中“避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干警提醒,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工资。求职路上“套路”多,防骗的锦囊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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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姜某的职责范围中包括代表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姜某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因为公司拒绝才导致劳动合同未能签订,因此无法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咎于公司。 最终,仲裁委对姜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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