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起重温《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这次修法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

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客观表现为由于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例如编制财务预算时扣减或者取消安...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将罚款数额普遍提高两倍,如针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这一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由原来规定的五万元以下,提高到现在的十万元以下。

适应这一改革需要,此次修改把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本法规定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职...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君山区应急管理局三举措推进新安法深入一线,多途径筑牢安全线。 面向机关干部开展专题培训。印发《君山区学习宣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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