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遵守哪些程序?是否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7月9日中国法院网刊登了作者郭健撰写的《让在押人员打电话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一文,案情:某看守所民警甲某在被朋友张某及其弟说情并接受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押人员乙某、丙某家属香烟、吃请,接受在押人员丁某的朋友手机一部之后答应“照顾”该三名在押人员,多次违反...

案情:某看守所民警甲某在被朋友张某及其弟说情并接受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押人员乙某、丙某家属香烟、吃请,接受在押人员丁某的朋友手机一部之后答应“照顾”该三名在押人员,多次违反规定将以上在押人员提出号舍,让其抽烟,并不顾看守所规定,将手机带入监区,于7月15日...

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1)被拘留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拘留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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