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结果表明,即便是“隔空”用恶意揣测的言语去中伤他人,捏造事实去侵害他人名誉,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事手段的制裁。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为,...
李某应当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在网络上发布言论、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名誉权、隐私权等。任何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提醒广大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网...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
【以案释法】微信群里辱骂他人,原州法院判决:道歉+赔偿 近日,原州法院审结一起因不良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从事保险代理业务,2023年11月,王某在固原市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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