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且从宣布拘留到入所羁押这段时间没有传唤证、提讯提解证等讯问手续,因此认为拘留后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即认为二十四小时应当从执行拘留时即入所羁押时起算,这种观点也是部分侦查人员长期以来...
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拘留区别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重要属性之一。本案程某于2017年2月8日被A省某地警方抓获后被临时羁押于该地派出所长达7日,同实质拘留犯罪嫌疑人无疑,其人身自由显然已经被剥夺,故刑事拘留时间应该从异地抓获之日开始计算。
更多内容请点击:异地拘留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