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被告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法院判决结果表明,即便是“隔空”用恶意揣测的言语去中伤他人,捏造事实去侵害他人名誉,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张,于法有...
李某应当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在网络上发布言论、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名誉权、隐私权等。任何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提醒广大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网...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货款结算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最终判决侵权行为人肖某就其不当言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2000元。原告林某与被告肖某系买卖小龙虾的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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