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热评:网络“毒舌”需谨慎,言语不当恐担责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被告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法院判决结果表明,即便是“隔空”用恶意揣测的言语去中伤他人,捏造事实去侵害他人名誉,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幕,发生在一起利用互联网发布他人照片及不当言论引发名誉权纠纷的庭审现场。经调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2024年7月,王某某、徐某某未经任某某同意,在“快...

——敲黑板 法律科普——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01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

侮辱、诽谤死者名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近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王某与李某因合伙纠纷发生争议,李某伙同他人至王某所在的小区内,散布王某“欠钱不还”“品行恶劣”“欠钱跑路”等不实言论,并在其住所门口多次进行摆拍,甚至摄录王某父亲的...

1. 公民在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1.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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