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

发生情势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方直接作出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条款,受害方可以直接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违约条款,或者违约方拒绝履行赔...

守约方主张违约方赔偿其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保险费将作为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且该保险费必要、合理。对于上述保险费是否必要、合理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因...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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