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她”权益 邕宁区检察院通过“12345热线+检察监督”联动机制,从投诉工单中发现了这条线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经过走访得知,杨女士所在企业没有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她辞退后也没有给予赔偿。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全社会就业人员中女性比重稳定在四成...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某科技公司在颜某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已被生效判决予以否定性评价,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向颜某支付赔偿金。颜某入职成都某科技公司八个月,违法解除劳动...
广州市等一些地区法院认为,在怀孕期间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女职工的孕期工资、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损失,用人单位应向女职工支付该工资损失。“我个人是比较赞同广州市的做法...
一名女职工在查出身孕后,及时向公司报告。谁知,仅仅两个月后,公司竟然以经营计划有变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女职工不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补足被开除后的工资等。2021年11月,刘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10月,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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