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其他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

第六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清单另行公示。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对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责...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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