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上看,被告苏某某拍摄的视频发布到抖音上,并配备音乐剪辑,确实存在诋毁原告名誉权之性质。且有多人评论,至庭审之日被告还未删除短视频,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原告张某某名誉遭受损害仍...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
原告提供的视频、平台处理回复的邮件等足以证明二被告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使用语言散布原告生活不检点等侮辱、诽谤性言论,二被告的行为必然影响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应当承担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二被告的长期侵权行为...
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
原告是一所学校的校长,被告的子女就读于这所中学,因为被告子女的户籍影响考试升学,被告就对原告心生怨恨,多次到学校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并编造虚假事实通过短信、微信和抖音的方式多次...
更多内容请点击:【以案释法】网络泄愤一时快 侵害名誉要担责 推荐文章